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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詳細:
南寧市政府采購項目合同簽訂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10-12-8 15:08:56 點擊次數:3805

 

為規范我市政府采購項目合同簽訂工作,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當事人行為規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南寧市政府集中采購中心(以下簡稱“市政采中心”)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合同簽訂工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南寧市本級政府采購項目,南寧市屬各城區、開發區、縣和社會代理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參照執行。
二、市政采中心組織、協調政府采購項目合同簽訂工作,項目合同雙方采購人、中標(成交)供應商應按照本管理辦法開展相關工作。
三、政府采購合同簽訂應采用政府采購合同格式文本,合同應內容完整、蓋章齊全;項目合同的各要素和內容應與招標(采購)文件、中標(成交)人的承諾、中標(成交)通知書等的內容一致;合同附件齊全;多頁合同每頁應順序標出頁碼并蓋騎縫章。
四、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工作應遵循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采中心在評標結束后簽發中標通知書,并于五個工作日內根據采購結果和采購文件編制政府采購合同正本、副本,裝訂成冊后通知采購人領取。
(二)采購人領取政府采購合同后應及時通知中標(成交)供應商在采購文件約定的合同簽訂期內簽訂采購項目的政府采購合同。
(三)政府采購合同(正本、副本)自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由采購人送市政采中心審核見證。市政采中心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見證工作,加蓋南寧市政府集中采購中心政府采購合同簽訂見證章后通知采購人領取,并將副本送南寧市財政局備案。
(四)協議供貨采購、定點采購等采購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合同簽訂有特殊要求或管理規定的遵從其規定。
五、采購人或中標(成交)供應商不得單方面向合同另一方提出任何采購文件沒有約定的條件或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也不得協商另行訂立背離政府采購文件和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原合同條款且在已經落實資金的前提下,可從原中標(成交)供應商處添購,所簽訂的補充添置合同的采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采購合同金額的10%。
七、政府采購合同是政府采購項目驗收的依據,中標(成交)供應商和采購人應按照采購合同約定的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均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八、采購人或中標(成交)供應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違反政府采購合同行為的,權益受損當事人應當將有關違約的情況以及擬采取的措施,及時書面報告市政采中心。
九、本暫行辦法由南寧市政府集中采購中心負責解釋。
十、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南寧市華東招標有限責任公司 Nanning City, East China Tendering Co.,Ltd. 電話:0771-5885139 傳真:0771-588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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